4 Dec 2010

《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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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汙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由於該標準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汙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準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準,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發佈,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後,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汙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表1 《標準》基本控制專案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專案 基本控制專案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A標準 B標準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注: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