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Mar 2010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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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廢輪胎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98年1月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廢輪胎類)
目  錄
頁次
1.0 稽核認證目的與法令依據 1
1.1 稽核認證目的 1
1.2 法令依據 1
2.0 適用範圍 1
2.1 稽核認證項目 2
2.2稽核認證對象 3
3.0專有名詞定義 3
4.0稽核認證團體應遵行事項 5
4.1 保密責任 5
4.2 人員管理 6
4.3 執行事項 6
4.4稽核認證行程登錄 8
5.0受補貼機構作業規範 10
5.1稽核認證設備之操作、功能、範圍及維護規範 10
5.2進廠規範 14
5.3物料查驗 15
5.3.1 受補貼機構配合事項 15
5.3.2 待查驗物料之查驗區域之規定 16
5.3.3 查驗標準 16
5.3.4 物料貯存規定 16
5.3.5 查驗不合格物之處理方式 16
5.3.6 移轉作業 17
5.4 非允收物品進場處理之作業規定 17
5.5 處理作業規範 18
5.5.1 廢輪胎處理作業規範 18
5.5.2廢特種胎處理作業規範 19
5.5.3 加班作業之規定 21
5.6 廢棄物及再生料之庫存區管理 21
5.7 廢棄物及再生料清運出廠 23
5.8 各項憑證報表管理 24
5.9 其它稽核配合事項 26
5.9.1 安全衛生規範 26
5.9.2新舊制度措施銜接相關規範 27
6.0 稽核認證作業規範 27
6.1 廠內作業管理 27
6.1.1 稽核認證作業廠區界定 27
6.1.2 稽核認證程序(一般廢輪胎)(圖二) 27
6.1.3稽核認證程序(廢特種胎)(圖三) 31
6.1.4 廢輪胎專案稽核認證作業處置 33
6.1.5質量平衡 33
6.1.6 物料出場之稽核工作內容 37
6.1.7 作業程序稽核 38
6.2 CCTV之查驗規定 39
6.3 會計稽核以及庫存盤點 39
6.4 回收處理量核定 42
6.5環境稽核 45
7.0文件管理作業規範 46
8.0異常情形之追蹤處理 46
8.1異常情形之認定 47
8.2異常情形之處理 47
8.3異常情形之通報規定 48
8.4異常情形之追蹤 51
9.0缺失記點、認證扣量及稽核認證作業停止、恢復之規定 52
9.1缺失記點 52
9.2認證扣量(重) 55
9.3 稽核認證恢復/停止稽核認證 55
10.0異議之處理 60

圖目錄
頁次
圖一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查核程序流程圖 9
圖二 廢輪胎整體稽核程序及現場稽核程序(一般廢輪胎) 28
圖三 廢特種胎整體稽核程序及現場稽核程序 32
圖四 廢輪胎質量平衡公式驗證作業程序 36
圖五 異常事件追蹤處理流程圖 49

表目錄
頁次
表一 公告應回收廢輪胎標準分類號列及貨名 2
表二 廢輪胎稽核認證量扣量標準表 56

附表 相關表單
表5-1 進廠(場)紀錄表
表5-2 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
表5-3 出廠(場)紀錄表
表5-4 月盤點狀況紀錄表
表5-5 異常事件通報表
表5-6 異常事件回報表
表5-7 廢棄物委託清理管制聯單
表5-8 廢特種胎切割處理作業紀錄表
表6-1 稽核認證量證明單

1.0 稽核認證目的與法令依據
1.1 稽核認證目的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始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支付受補貼機構補貼費。
1.2 法令依據
1.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稽核認證團體依環保署公告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至受補貼機構作業場所確實執行廢輪胎類之稽核認證作業。
2. 本手冊內容依據並遵守下列法令相關規定:
(1)廢棄物清理法
(2)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3)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5)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6)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7)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8)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 本手冊若與最新發布之相關法令相牴觸,則以最新公告之法令為依據。
4. 本手冊如有未盡之處,仍應符合及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 適用範圍
應依「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公告作為適用範圍;稽核對象則為受補貼機構。
2.1 稽核認證項目
1.依據本署「應由製造業、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公告,應回收之廢輪胎種類如表一所列。
表一 公告應回收廢輪胎標準分類號列及貨名
中華民國商品
標準分類號列 貨 名
4011. 10. 00. 10-5 輻射層輪胎,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用
4011. 10. 00. 90-8 其他新橡膠氣胎,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用
4011. 20. 00. 10-3 輻射層輪胎,大客車及貨車用
4011. 20. 00. 90-6 其他新橡膠氣胎,大客車及貨車用
4011. 30. 00. 00-3 新橡膠氣胎,航空用
4011. 40. 00. 00-1 新橡膠氣胎,機器腳踏車用
4011. 50. 00. 00-8 新橡膠氣胎,腳踏車用
4011. 61. 00. 00-5 供農業或森林車及機械之用者
4011. 62. 00. 00-4 供建築或工業操作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不超過61公分者
4011. 63. 00. 00-3 供建築或工業操作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超過61公分者
4011. 69. 00. 00-7 其他新橡膠氣胎,具有「鯡骨」或類似面紋者
4011. 92. 00. 00-8 供農業或森林車及機械之用者
4011. 93. 00. 00-7 供建築或工業操作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不超過61公分者
4011. 94. 00. 00-6 供建築或工業操作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超過61公分者
4011. 99. 00. 00-1 其他新橡膠氣胎
4012. 10. 10. 00-4 機動車輛用翻修橡膠輪胎
4012. 11. 00. 10-3 輻射層輪胎,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之用者
4012. 11. 00. 90-6 其他新橡膠氣胎,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之用者
4012. 12. 00. 10-2 輻射層輪胎,供公共汽車(含大客車或貨車)之用者
4012. 12. 00. 90-5 其他新橡膠氣胎,供公共汽車(含大客車或貨車)之用者
4012. 13. 00. 00-3 航空用者
4012. 19. 00. 00-7 其他翻修輪胎
4012. 20. 10. 00-2 機動車輛用已使用之橡膠氣胎
4012. 20. 90. 00-5 其他已使用之橡膠氣胎
2.上述本署指定公告應回收之廢輪胎範圍及項目若有修訂時,則從其規定。
2.2稽核認證對象
本手冊接受稽核認證作業之對象,為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規定,向本署申請資格並經本署確認符合本法第18條第1項訂定之應回收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第2項之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後,取得本手冊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種類之受補貼機構資格者。
3.0專有名詞定義
1. 稽核認證團體: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擇定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之團體。
2. 稽核認證管制中心:稽核認證團體為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所成立之協調管理行政作業單位(以下簡稱管制中心)。
3. 受補貼機構:係指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者。
4. 稽核認證人員:稽核認證團體指派至稽核認證場所並佩戴識別身分證明文件,執行稽核認證作業之工作人員。(稽核認證團體應將工作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文件格式陳報本署備查,工作人員如有新聘、離職等異動,須同時於一週內通報本署核備)
5. 會計稽核人員:稽核認證團體指派至稽核認證場所執行會計稽核認證作業之工作人員。
6. 應回收廢棄物:係指其物品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公告者,在此指廢輪胎。
7. 稽核認證場所: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現場稽核認證作業之場所,即為受補貼機構進行廢輪胎回收、貯存及處理作業之場所。
8. 允收標準:係指應回收廢棄物或其經拆解、壓縮等程序後之物質,進入受補貼機構之進廠品質標準。
9. 庫存區:
(1) 廢物品已認證庫存區(以下簡稱廢物品庫存區):受補貼機構廠用以內存放經過稽核認證符合允收標準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貯存區域。
(2) 再生料及廢棄物庫存區:受補貼機構廠內存放拆解處理後各項廢棄物及再生料之貯存區域。
10. 待認證區:受補貼機構廠內應回收廢棄物尚未完成允收標準查驗程序之暫時貯存區域。
11. 再生料: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專用名詞定義,指應回收廢棄物經回收處理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其產出之廢棄物,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再利用。
(2)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公告、經申請核准、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再生資源項目。
12. 開帳日盤點:受補貼機構於開始進行稽核認證作業之前,應先執行盤點作業,並由稽核認證團體會盤。
13. 補貼費: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稽核認證量補貼受補貼機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費用。
14. 計量設備:指應回收廢棄物於貯存清除、處理設施之秤重及紀錄設備;前揭計量設備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
15. 自行停業:受補貼機構因故自行向本署書面申請停止稽核認證者。
16. 暫停稽核認證:指受補貼機構符合「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14條之規定,遭本署暫停稽核認證者。
17. 稽核認證量(回收量/處理量):係指經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可請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應回收廢棄物或廢棄物之數量。
18. 膠片:受補貼機構破碎廢輪胎所得之膠粒,其粒徑大於5目者。
19. 膠粉:受補貼機構破碎廢輪胎所得之膠粒,粒徑小於5目(含)者。
20. 專用電表:處理業所設之電表僅供處理公告回收廢輪胎及辦公室行政用電。
21. 主要攝錄影監視系統:其照攝範圍涵蓋進廠地磅、進料處之電子計量磅秤、破碎進料輸送帶含進料口及廠房出入大門之攝錄影監視系統。
22. 雜質:係指回收、處理業所回收處理之廢棄物中,非依規定分類或非屬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物質。本手冊係指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及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表一所列之稽核認證項目。
23. 雜質庫存區: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及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表一所列之稽核認證項目之貯存區域。
24. 雜質率:指進入回收、處理場(廠)之應回收廢棄物經採樣查驗後,其雜質的重量或體積占採樣之比例。
25. 雜質容許率:係指雜質率在於其容許規定範圍以下者,不予扣重,即該雜質重量仍撥付補貼費用,若超過容許率者,則列入雜質率計算。
26. 雜質重:指廢輪胎經進貨查驗稽核認證程序,查驗所得之雜質重量,經雜質率計算後須扣除之整車雜質重量。
27. 廢特種胎:廢輪胎內徑大於24英吋(含)以上(不含腳踏車胎)。
28. 駐廠稽核認證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除外)八時至十二時與十三時至十七時,週六為隔週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每月執行2次,不含實施週休2日業者)。
29. 非駐廠稽核認證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除外)八時前、十二時至十三時及十七時後;隔週六駐廠稽核八時前及十二時後;國定例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
4.0稽核認證團體應遵行事項
4.1 保密責任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7條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工作,應依據認證手冊中對於人員管理之規定,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進入受補貼機構作業場所,應佩戴識別文件,並應對受補貼機構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負保密責任。
稽核認證團體之負責人及其所屬工作人員於受委託期間及結束後,對本案全部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除因法律規定或政府機關之要求,未經本署書面同意,稽核認證團體不得將有關任何文件資料交與第三者或將其內容對外發表。
4.2 人員管理
1. 不當利益之防止: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7條稽核認證團體及稽核認證人員執行稽核認證工作,應依據認證手冊中對於人員管理之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受受補貼機構之不正當利益。
2.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9條稽核認證團體應依認證手冊規定應於稽核行程前3個工作天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頁登錄查核行程。
3. 每次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需同時具2人以上稽核認證人員,其中1人應有1年以上稽核工作相關經驗,並應完成訓練,且現場稽核認證人員至少每2個月定期輪調1次。
4.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應回收廢棄物相關法規、回收處理運作體系及稽核認證制度、稽核認證作業程序、稽核技巧、工作規範、認證手冊及實務實習等課程訓練至少40小時。
5. 現場稽核認證人員應於稽核認證期間準時進廠,且到場、離場須至大門進廠處之CCTV監視錄影接受正面拍攝。
6. 稽核認證團體之相關稽核認證人員若有新聘、離職等異動時,應於1星期內報署核備其基本資料、照片(3個月內近照)。
7. 稽核認證團體須依稽核認證行程到廠,若遇不可抗拒之情事,稽核認證人員應立即回報稽核認證團體管制中心,稽核認證團體管制中心應立即通報本署。稽核認證團體管制中心並應視稽核認證行程之延誤情形,決定是否另行派員前往,或取消該廠稽核認證行程。
4.3 執行事項
1. 受補貼機構資格審查程序之參與:稽核認證團體應參與配合本署對提出受補貼機構申請之業者,其所提文件之審查及現勘程序,提出審查意見供本署參據。
2.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6條稽核認證團體為查核受補貼機構,應執行事項如下:
(1)執行稽核認證作業前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查核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以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規定查核受補貼機構資格。
(2)查核受補貼機構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等作業程序應符合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查核受補貼機構有關應回收廢棄物之再生料、主軸元件或廢棄物之數量,並視應回收廢棄物之性質追蹤其來源、流向、用途、運輸里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數據。
(4)查核受補貼機構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及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之庫存量等,以確認稽核認證量。
(5)核算受補貼機構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量,並依認證手冊之規定核算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及質量平衡。
(6)稽核認證之異常通報以及後續追蹤處理,並針對受補貼機構之違規情形報請本署採扣量(重)、記點及稽核認證作業暫停處分。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有關稽核認證事項。
3. 執行受補貼機構現場稽核認證作業應辦理事項及頻率。
(1)稽核認證作業時間、頻率
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人員於受補貼機構之作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原則之上午08時至下午17時,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至13時;隔週週六上午08時至12時(每月執行2次,不含實施週休2日業者)。
(2)稽核認證作業停止
遇例假日或其他依政府相關規定停止工作日(如颱風日)或受補貼機構因特殊原因欲暫停處理作業者,將停止稽核認證作業;若遇天災或不可抗之因素,稽核當日若受補貼機構所在地政府公告停止上班,將停止稽核認證作業。
(3)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現場稽核認證作業時,應即時紀錄並保留相關工作底稿或工作日誌等文件資料備查。執行現場稽核認證其程序表列如下:

辦理事項 執行頻率/時間 文件管制
作業程序稽核 受補貼機構資格文件查核 每次執行稽核認證作業前 受補貼機構之公司登記證等相關證照
稽核認證報告表
稽核認證設施運轉查核
受補貼機構設施標準查核
稽核認證作業 每廠次至少1次 稽核認證報告表
盤點作業 每月至少1次 會計盤點查核表
會計稽核 每月/半年至少1次 會計盤點查核表
環安衛稽核 每月至少1次 環境工安查核表
異常事件 發現異常情形時 稽核認證報告表
其他經本署認為有關該物品稽核認證所須應配合之事項。
4.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現場稽核作業時,除受補貼機構違反手冊規範須暫停稽核認證或有重大工安危害疑慮(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及社會公益之虞)之情事者,稽核認證團體應先行報署同意後,始得要求受補貼機構暫停稽核認證相關作業。
5. 現場稽核認證人員應對受補貼機構可能違反本手冊、「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等稽核認證相關法規規定時,應予以適時制止並通報管制中心及本署,對於受補貼機構已違反前述之相關稽核認證規定時,應當場立即對人、時、事、物予以採證記錄完整,並依本手冊第9.0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4.4稽核認證行程登錄
稽核認證團體至受補貼機構執行定期稽核認證作業,應於稽核認證行程前3個工作日(下午5時前)將稽核行程及人員登錄於環保署指定之網頁。但採不定期查核方式稽核認證者,不在此限。

圖一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查核程序流程圖
5.0受補貼機構作業規範
受補貼機構對於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貯存、處理等相關管理,除遵循環保相關法令外,亦應符合受補貼機構申請之相關文件資料,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進行相關查核工作。
本章規範各受補貼機構之作業,詳細稽核認證程序及規定另見本章各節。
5.1稽核認證設備之操作、功能、範圍及維護規範
1. 攝錄監視系統
(1)監測區域之設置
受補貼機構應依本署相關規定之稽核認證作業查核區域,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之認證作業要求,於適當地點設置攝錄監視系統。監視系統及錄影媒體由受補貼機構自費設置提供並負責操作與維護;廠內應於下列監測區域及地點裝設攝影監視系統:
A.主要攝錄區域:包括進廠地磅處、進料處之電子計量磅秤、破碎進料輸送帶含進料口及廠房出入大門之攝錄影監視系統。
B.再生料貯存區
C.廢棄物貯存區
D.再生料及廢棄物出料處
E.其他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可需要處
上述CCTV需照攝之範圍,若因作業場所及公司營運特性問題,受補貼機構須以書面向本署專案申請核備同意。
(2)監視畫面之要求
攝錄監視畫面在任何時間均以4個分割為原則(但若4分割以上之畫面仍可清楚判讀時,亦可於稽核認證團體認可後使用4分割以上之畫面),其影像內容應為彩色影像(此部份為處理業原有之黑白CCTV監視錄影系統已達報廢年限,或因故障等原因更換時適用),並包含日期及時間顯示,影像必須清晰,並可清楚看見物體、人員外形輪廓,以能達到辨識相關作業人員及作業狀況為原則,另夜間廠區出入口處攝影範圍須有足夠之光源(或增設紅外線照攝器)並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可以供辨識。
(3)攝錄系統規格
設置之攝錄監視系統應能連續錄下24小時作業情形,包含錄製日期及時間顯示,每一監視畫面所錄下影帶不得有時間間隔,其錄影畫面之錄影間隔時間至少以3秒1畫面為原則。
(4)軟、硬體之提供
補貼機構設置監視系統之攝錄鏡頭應採獨立專用為原則,其監視錄影設備應採數位化進行錄製,並提供數位化錄影媒體(如:VCD、DVD或硬碟等),進行後續判讀作業,若須有特定之軟硬體始可監看者,受補貼機構須支援提供稽核認證團體相關軟硬體設備,以備監看使用。受補貼機構應於本手冊公告後1年內完成攝錄系統數位化。
(5)紀錄保存
影像紀錄由受補貼機構保存1個月,另稽核認證團體須至少保存3個月,以供本署隨時調閱。
(6)受補貼機構應於每週一中午十二時前,提交前1週之監視錄影資料予稽核認證團體,未依規定提交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2. 計量設備
(1)設置地點
受補貼機構應於進出廠及進料處配合稽核認證作業須求,設置專用之計量設備量測廢物品、再生料及廢棄物重量。
(2)品質要求
A.計量設備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檢定合格,且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檢測,並將合格證書影本提交稽核認證團體備查。未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或其檢定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過期者,受補貼機構不得進行過磅作業,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受補貼機構違反前揭規定者,其過磅數量將不予認證,並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B.受補貼機構須於進料處設置電子計量磅秤之計量顯示面版,以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進料及過磅情形;另電子計量磅單必須能即時清楚列印序號、進料日期、時間、過磅重量、每次過磅後之歸零情形及每日進料總結重量等內容,列印內容不完整之資料,受補貼機構應主動自電子計量磅單當日處理量中扣除並簽章確認,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列印內容資料不完整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C.受補貼機構於處理廢輪胎前,必須先經電子計量磅秤或地磅過磅後始可投料,並即時列印過磅紀錄。
D.受補貼機構應確保進廠地磅及電子計量磅秤所列資料正確無誤,且須有自動歸零之功能,其須於每次過磅前,皆為歸零之狀態,並定期實施度量衡校正(進料計量方式若為槽秤方式計量,則不須強制要求需有自動歸零之功能)。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計量設備未能自動歸零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E.受補貼機構應確保進廠地磅及電子計量磅秤所列資料正確無誤,且須有自動歸零之功能,其須於每次過磅前,皆為歸零之狀態,並定期實施度量衡校正(進料計量方式若為槽秤方式計量,則不須強制要求需有自動歸零之功能)。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計量設備未能自動歸零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F.受補貼機構應依其電子計量磅秤之精準度備置至少3個以上適當之標準砝碼供每日校正電子計量磅秤,且其校正誤差應於合理範圍內。若稽核認證團體認為受補貼機構須由合格度量衡校正單位進行校驗時,受補貼機構不得拒絕。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未依前述規定執行校正作業,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G.受補貼機構應於每日進料處理前,以標準砝碼校驗電子計量磅秤(若處理模式採跨日連續進料處理者,則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上午九時期間進行標準砝碼校驗),並於電子計量磅單上簽章確認及記錄檢校情形於操作日報表中,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未依前述規定進行標準砝碼校驗者,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若未依前述規定簽章確認或記錄檢校情形者,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H.稽核認證團體得於駐廠稽核認證期間,不定期以標準砝碼校驗電子計量磅秤至少2次,受補貼機構應配合辦理且不得無故拒絕。校驗時標準砝碼應置於電子計量磅秤中心位置,其連續2次過磅重量誤差應於合理範圍內(以磅秤檢定合格證書載明之法定公差為準)。
(3)計量設備過磅時間不得與CCTV監視錄影記錄之時間相差超過1分鐘以上,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誤差大於1分鐘時,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3. 專用電表
(1)受補貼機構必須設置稽核認證範圍之專用電表,並確保其電表數據之正確性,每日之電表讀數應紀錄於操作日報表內。若受補貼機構因作業場所及公司營運特性問題,無法設置專用電表,須以書面向本署專案申請核備同意。
A.受補貼機構處理廢輪胎模式為熱裂解及破碎/磨粉二者兼具者,應於破碎/磨粉製程設一專用電表,其熱裂解製程之用電量核算方式為總用電量-破碎/磨粉製程用電量。
B.受補貼機構若以不同生產線處理廢輪胎及其他非屬本署基金補胋廢輪胎之物品,應於處理廢輪胎之生產線設一專用電表。
(2)其他經稽核認證團體認為須設專用電表者。
4. 稽核認證設施運轉要求:
(1)稽核設施檢點及維護運轉要求。
受補貼機構應定期檢視稽核認證設施運轉狀況正常,及確認符合稽核認證設施設置之要求,並予以紀錄。
(2)稽核認證設施新增及調整。
受補貼機構新增稽核認證設施或因增修/變更作業動線或軟硬體設施配置調整,導致相關稽核認證設施不符本手冊之規定者,應向稽核認證團體申請相關稽核認證設施調整作業,經確認後始可使用。
(3)暫停稽核認證設施運轉申請及恢復。
受補貼機構因特殊原因欲暫時停止處理作業達1星期以上者,可向稽核認證團體提報暫停攝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申請,經稽核認證團體確認無誤,陳報本署核備後,始得暫停攝錄影監視系統之運作。惟仍須保留大門出入口之攝錄,受補貼機構恢復或開始實施認證時,則須恢復攝錄影監視系統之攝錄。
5. 稽核設施異常處置
(1)適用範圍
受補貼機構遇有攝錄監視錄影、計量設備等稽核認證設施功能異常時,或設置位置及角度與本署/稽核認證團體檢定不符時,或操作/維護稽核認證設施導致及其它有關稽核認證設施之異常等。
(2)稽核設施異常通報
各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設施異常通報作業規範,詳細異常通報程序及規定另見本手冊第8.3章。
5.2進廠規範
1. 回收業者作業規範
(1)回收業者應考量受補貼機構本身作業及配合稽核認證之作業須求,自行與受補貼機構議定進貨時間。
(2)回收業者必要時應配合受補貼機構及稽核認證團體依允收標準對所回收之廢物品進行進廠查驗稽核認證作業。
(3)進貨單位如非屬回收業者,亦應配合進貨管理之作業。
2. 進貨管理
(1)廢輪胎進廠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除外)上午八時至十二時與下午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週六為隔週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每月執行2次,不含實施週休2日業者)。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進行廢輪胎進廠作業,應於CCTV照攝範圍下獨立分區貯存,未依規定進行進廠作業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2)廢輪胎進廠時須會同現場稽核人員進行過磅作業,未會同現場稽核人員而逕行過磅者,其進廠數量將不予認證,並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3)未完成進廠過磅程序之廢輪胎,不得暫存或貯存於廠內,違反規定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4)廢輪胎過磅時,須至稽核認證場所地磅或經稽核認證團體指定地磅處過磅,未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而至其他地磅處過磅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受補貼機構應避免雜質(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及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表一所列之稽核認證項目)夾雜於廢輪胎中進廠。
(6) 非駐廠稽核期間進廠廢輪胎應於CCTV照攝範圍下獨立分區貯存,並於駐廠稽核期間由稽核認證人員進行雜質查驗後始得進行領料處理,違反規定者,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7) 卸貨完成後,必須於稽核認證場所地磅或經稽核認證團體指定地磅處磅量空車重,並由收貨人員將淨重填入「進廠(場)紀錄表」(附表5-1),並檢附相關磅單。
(8) 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或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表一所列之廢輪胎以專車方式運載進廠時,受補貼機構需於進廠1個工作日中午12時前,填妥「非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專車進廠證明單」,並於專車進廠時出具「非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專車進廠證明單」、相關處理合約或憑證資料等交予稽核人員查核。另受補貼機構需於雜質進廠後,登載於「進廠(場)紀錄表」(附表5-1)及「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附表5-2)中,以提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
(9) 受補貼機構應依本署要求提供應回收廢棄物之收售價格,以供管理委員會對市場供需現況之掌握。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3物料查驗
5.3.1 受補貼機構配合事項
1. 廢輪胎進廠後,受補貼機構須於指定卸貨區域卸貨,並進行雜質查驗作業,同時配合稽核認證團體監察卸貨情形及雜質查驗作業。
2.禁止事項
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及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所列之稽核認證項目,未報經管理委員會或稽核認證團體同意,不得進入稽核認證區域內從事貯存、處理等情形。
5.3.2 待查驗物料之查驗區域之規定
1.受補貼機構應依「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設置完善貯存場所,妥善貯存廢輪胎、再生料、廢棄物及其他經稽核認證團體要求之物品。
2.廢輪胎進廠後,應以分類分區方式貯存,其分類分區貯存項目為下列:
(1)公告應回收之廢輪胎(不包含以事業廢棄物管道進廠且已申報之廢輪胎)
(2)其他(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及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表一所列之稽核認證項目)
5.3.3 查驗標準
廢輪胎須符合本手冊2.1節所列之稽核認證輪胎種類。
5.3.4 物料貯存規定
1.受補貼機構於廢輪胎進廠後,即應以其待處理時間判斷貯放之場所,其貯放之場所分為二區域,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後發現未符合規範時,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1)進廠貯存區:需依「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範,將廢輪胎貯存於應有遮雨設施處。
(2)進料預備區:受補貼機構當日欲進料處理而暫存之區域,此區域因作業頻繁未能設有遮雨設施,惟當日應全數處理完成,否則需將未處理完成之物品全數移至進場貯存區貯放,或於現場加蓋遮雨設施。
2.廢輪胎進廠時,受補貼機構應檢視是否含有雜質,若發現進廠廢輪胎有夾雜雜質時,受補貼機構應將其雜質予以過磅後於該車之進廠量中扣除,並依規定將雜質貯存於雜質庫存區。
3.雜質需獨立貯存於雜質庫存區,不得混合其他廢物品存放。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此情形時,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3.5 查驗不合格物之處理方式
1.雜質處理頻率以每週1次為原則,惟受補貼機構可向稽核認證團體申請調整,稽核認證團體得視其日平均量調整之。
2.受補貼機構應於處理雜質前,通知現場稽核人員預定處理時程及數量,現場稽核人員得隨機抽查。若未依規定通報處理時,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3.受補貼機構須於排定時程內完成處理,未處理完成之雜質須移回貯存專區存放,若仍未於期限內完成處理者,得以書面說明送稽核認證團體備查後,延長處理時程。
5.3.6 移轉作業
受補貼機構於撤銷/廢止/暫停受補貼機構資格或自行停止營業後,其廠區內之廢輪胎處置方式應提報本署同意後,移置至具核准廢輪胎處理能力之受補貼機構代為處理,並提供稽核認證團體清運處理之紀錄;另廠區內之再生料及廢棄物處置方式應依申請受補貼資格時所提出之處理方式完成出貨,於離廠時得由稽核認證團體見證監查,若受補貼機構違反上述規定處置措施,其尚未核發之稽核認證量將暫不予核發。
5.4 非允收物品進場處理之作業規定
受補貼機構處理非屬本署基金補助之應回收廢棄物,其貯存、清除處理需妥善管理,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1.貯存管理:受補貼機構應將進廠雜質獨立貯存於雜質庫存區,不得混合其他廢物品存放,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此情形時,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2.處理管理:
(1)雜質處理頻率以每週1次為原則,惟受補貼機構可向稽核認證團體申請調整,稽核認證團體得視其日平均量調整之。
(2)受補貼機構應於處理雜質前,通知現場稽核人員預定處理時程及數量,現場稽核人員得隨機抽查。若未依規定通報處理時,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3)受補貼機構須於排定時程內完成處理,未處理完成之雜質須移回貯存專區存放,若仍未於期限內完成處理者,得以書面說明送稽核認證團體備查後,延長處理時程。
3.出廠管理:已運交受補貼機構之雜質(非允收物品),未經處理而因特殊原因(歇業、重大事故、無法處理或其他經環保署同意之原因)須運離廠區時,經報請本署同意後,依出貨作業程序於出貨前傳真或上網登錄「出廠(場)紀錄表」(附表5-3)通知稽核認證團體,並於離廠時由現場稽核人員確認,且需提具相關出貨流向憑證或合約等資料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未經環保署同意或未依前揭規定通知稽核認證團體而進行雜質出廠作業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另有關雜質處理後產生之再生料及廢棄物出貨作業,受補貼機構應依本手冊5.7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5.5 處理作業規範
5.5.1 廢輪胎處理作業規範
受補貼機構於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可進行廢輪胎處理作業,其處理作業除遵循環保相關法令及本手冊相關規定外,亦應符合受補貼機構申請之相關文件資料,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相關稽核認證作業。
1.受補貼機構應依本署核定之處理方法處理廢輪胎,並將其產生之再生料與廢棄物分離、收集、貯存,如:膠片、膠粉、胎油、碳黑、鋼絲、棉絮等。其處理流程如有異動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之規定,以書面向本署申請變更,否則視為製程未完成而不予認證。
2.受補貼機構投料處理之廢輪胎若非原型胎,或外觀不足以判斷其為廢輪胎原型之物品,須有稽核認證人員在場確認後,始可投料處理,若未會同稽核認證人員即逕行破碎處理,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3.受補貼機構每日/每月應依進/出貨、生產狀況填寫「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附表5-2)及「受補貼機構操作月報表」,並於次一工作日中午12時前,依稽核認證團體指定之傳送方式傳送至稽核認證團體。受補貼機構未依規定傳送,且經要求改善而仍未於2日內改善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4.已運交受補貼機構之廢輪胎,未經處理而因特殊原因(歇業、重大事故、無法處理或其他經環保署同意之原因)須運離廠區時,經報請本署同意後,依出貨作業程序於出貨前傳真或上網登錄「出廠(場)紀錄表」(附表5-3)通知稽核認證團體,並於離廠時由現場稽核人員確認,且需提具相關出貨流向憑證或合約等資料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未經環保署同意或未依前揭規定通知稽核認證團體而進行廢輪胎出廠作業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異常情形處理
受補貼機構於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發生運轉異常時,應立即告知現場稽核人員,並由現場稽核人員進行確認及處置;若於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發生運轉異常時,受補貼機構應立即填寫「異常事件通報表」(附表5-5),並詳載異常發生原因,儘速通報稽核認證團體。
(1)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之運轉異常未能於3小時內修復時,且屬非重大異常事件者,須於完成修復後,填寫「異常事件通報表」(修復通報)(附表5-5),並詳載異常解除情形告知稽核認證團體;若其異常時間未逾3小時(含)者,則須自行記錄每次異常故障之情形,並於稽核認證團體駐廠稽核時提供紀錄查閱。
(2)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發生重大異常事件時,應立即通報稽核認證團體。重大異常事件為:CCTV設備故障/維修、電子計量設備故障、進廠地磅故障、廢棄物流向異常、遭附近居民圍廠抗議、貯存區/廠區失火、遭地方環保機關開立罰單、發生重大工安事故、遭勒令停工/無預警停工及其他稽核認證團體規定須回覆事項。
5.5.2廢特種胎處理作業規範
1.廢特種胎註記
(1)註記稽核時程:受補貼機構須將回收進廠之廢特種胎堆放整齊,應於稽核認證團體排定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期間,或是另行申請執行廢特種胎註記切割作業期間,實施相關作業。若前次切割註記之廢特種胎尚未完成破碎處理程序,則不得再次實施切割註記作業。
(2)廢特種胎切割註記前須由受補貼機構會同稽核認證人員磅重及清點數量,並隨即將已過磅之廢特種胎以切割等方式註記。
(3)已經過切割註記之廢特種胎片應貯存於進料口附近之完成認證區,不得與未經切割註記之廢特種胎混合存放。
(4)受補貼機構進廠之廢特種胎,若非原型胎或原型胎已經註記者,不得申請廢特種胎切割補貼費。
2.廢特種胎切割處理
(1)廢特種胎切割註記及完成切割處理作業後,由稽核認證團體會同受補貼機構將相關紀錄填製於「廢特種胎切割處理作業紀錄表」(附表5-8),並將切割廢特種胎個數及重量,記錄於操作日報表。
(2)受補貼機構處理廢特種胎,應於廠內設置「廢特種胎-未認證區」、「廢特種胎-完成認證區」。各區貯存內容物為:
A.「廢特種胎-未認證區」:貯存尚未與稽核認證團體會同過磅之廢特種胎。
B.「廢特種胎-完成認證區」:
a.貯存已與稽核認證團體會同過磅註記之廢特種胎,且切割作業應於本區內進行。
b.受補貼機構應將經稽核認證團體會同檢視後之廢特種胎片立即移至進料口附近之待進料區貯存,且進料區須為CCTV照攝範圍,並不得再將進料區之廢特種胎片移動。經稽核認證團體發現廢特種胎於完成認證區之庫存量異常變動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3.廢特種胎破碎處理
(1)受補貼機構處理切割後之廢特種胎片,可與一般廢輪胎合併混合處理,且處理後需於當日之操作日報表備註欄中註明。
(2)受補貼機構應依本手冊5.2.2節廢輪胎處理之規範執行。
(3)受補貼機構須將處理切割後之廢特種胎碎片重量,記錄於操作日報表中,若受補貼機構採混合進料,得合併記錄其膠片重量。
(4)受補貼機構當月處理切割後之廢特種胎胎片總重量未達當月總處理量之2%(含)者,以一般廢輪胎之質量平衡測試所得參數查核其進料之合理性。
(5)受補貼機構當月處理切割後之廢特種胎胎片總重量達當月總處理量之2%以上者,應配合完成廢特種胎及一般廢輪胎混合之質量平衡測試,以作為稽核認證量核發之依據。
(6)執行廢特種胎及一般廢輪胎混合之質量平衡測試時,應先分別過磅,其質量平衡公式驗證程序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輪胎類)」中之(一般廢輪胎)規定,於實施質量平衡公式驗證程序前,提出驗證計畫書,經稽核認證團體核定後始可實施。
5.5.3 加班作業之規定
1. 申請作業規範:
(1)受補貼機構因廠內廢輪胎帳面庫存數量不足處理,需於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申請稽核認證作業時,應於一週前提出(若因發生不可抗拒之因素得於當日稽核結束前取得稽核認證團體同意),以書面方式向稽核認證團體提出申請或取消,其書面內容應包含實施原因、日期、起迄時間及總時數,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後始得進行,每月最大容許申請時數為8小時。
(2)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申請稽核認證作業,其申請時段需為週一至週五17:00-18:00或17:00-19:00,不含週六、週日及國定例假日,每次申請以1小時為單位,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3)受補貼機構之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稽核認證作業申請,如未取得稽核認證團體同意而逕行進出廠(貨)作業者,其數量將不予認證,並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2. 加班期間受補貼機構之一切作業仍須依相關環保法令及本手冊規定辦理,未符合相關規定者,將依9.1節或9.2節規定予以記點或扣量。
5.6 廢棄物及再生料之庫存區管理
1. 廢棄物、再生料貯存區規範
(1)受補貼機構以熱裂解方式處理廢輪胎,應將裂解所產生之裂解油存於貯槽後方可取用,且須於進貯槽處設置流量計以明確測得其產量,並於廠內自用管線處設置流量計以明確測得其使用量。惟受補貼機構欲於未進貯油槽前即取出使用,則須於冷凝系統後設置流量計以明確測得其產量。
(2)受補貼機構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分類分區妥善保管貯存於廠內之廢棄物。
(3)貯存量規範作業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3目及「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補貼機構廠區內貯存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之數量,不得超過平均3個月之處理量/產生量。其核算方式分為:
a.受補貼機構之應回收廢棄物平均3個月之處理量,係以其前一年應回收廢棄物月平均處理量之3倍認定之,惟處理量佐證資料中,如有當月份處理作業天數未達15日之月份,該月份得不併入計算。如係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未滿3個月者,以其受補貼資格申請文件中所載每月最大處理量之3倍認定之;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超過3個月而不足1年者,則以其處理量佐證資料中最高之3個月之處理總量認定之。另廢特種胎分區獨立貯存,其庫存數量得不併入安全庫存量計算。
b.受補貼機構之再生料或廢棄物之平均3個月之產生量,係以其前一年再生料或廢棄物月平均產生量之3倍認定之,惟產生量佐證資料中,如有當月份處理作業天數未達15日之月份,該月份得不併入計算。如係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未滿3個月者,以其受補貼資格申請文件中所載每月最大產生量之3倍認定之;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超過3個月而不足1年者,則以其產生量佐證資料中最高之3個月之產生總量認定之。
2. 廢棄物、再生料貯存規定
(1)受補貼機構每日所產生之再生料及廢棄物須依相關法規分類分區妥善貯存,不得隨意搬離,並記錄其每日再生料及廢棄物產生及出貨之數量。
(2)受補貼機構應詳實填寫相關表單,並須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提供其表單所填寫數據之佐證資料,及其他相關作業之查核。
3. 庫存盤點之時程以及作業規範
(1)受補貼機構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合法處理製程所產生之廢棄物。
(2)受補貼機構應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每月進行再生料及廢棄物之庫存盤點,以及不定期抽盤作業。受補貼機構拒絕配合時,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7 廢棄物及再生料清運出廠
1.廢棄物及再生料出廠之法令規範
廢輪胎處理所產生之廢棄物及再生料,須依本署相關作業規範及「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等相關環保法規規定,進行貯存、清除、處理作業,且須出具相關紀錄、稽核管制表與憑證以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追蹤。如遇特殊情形者,得另案申請辦理。
2.廢棄物以及再生料之清運期限
(1)法源依據:受補貼機構經認證處理完成之再生料或廢棄物庫存量規範,將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與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辦理。
(2)廢棄物及再生料之庫存量
a.受補貼機構廢棄物及再生料之庫存量不得超過其3個月之產生量,惟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b.其他廢棄物及再生料特須訂定之規範請詳述於下。
(3)產生量之計算:
a.新設廠(場)—取得受補貼資格未達一年者,以申請表之預估月產生量為計算基準。
b.既設廠(場)—取得受補貼資格已達一年以上者,以前一年的月平均產生量為計算基準。
c.計算採以不區分細項之方式(即總量計算)管理。
(4)同意貯存上限之限制條件:
a.依各廠(場)實際情形,環保署核予合適庫存量上限,但貯存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意即原則核以合適庫存量上限,惟若貯存時間達貯存期限前,即應清運。
b.業者之貯存行為仍應符合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的相關規定(如貯存高度、貯存面積、貯存區間隔距離)。
c.各項個別案件之申請,均以個案批次申請准駁為限。
3.廢棄物及再生料之出場記錄以及管理要求
(1)受補貼機構處理廢輪胎所產生粒徑大於5目之膠片,若出貨作為能源利用之用途,其出貨對象應為水泥業、造紙業、煉鋼廠或汽電共生廠等能源再利用業者。若出貨對象屬其他再利用作業用途時,除最終再利用機構需符合再利用相關法令規定外,另受補貼機構得依本署要求,檢具再利用機構有效合約、出貨對象地磅校驗證明及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2)受補貼機構處理廢輪胎所產生粒徑小於5目之膠粉,其出貨對象亦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檢具出貨對象之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受補貼機構於再生料或廢棄物預定出貨前一工作日中午12點時,傳真或上網登錄「廢輪胎處理業出貨通知單」予稽核認證團體,如遇臨時出貨或取消出貨應於3小時前傳真及電話通知。受補貼機構未依進/出貨規定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3)受補貼機構應於再生料或廢棄物出貨前,傳真或上網登錄「廢輪胎處理業出貨通知單」予稽核認證團體。受補貼機構未依出貨規定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4)駐廠稽核期間受補貼機構需會同現場稽核人員進行出廠(貨)過磅作業,未會同現場稽核人員而逕行出廠(貨)過磅作業者,其出廠(貨)數量將不予認證,並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受補貼機構未對廠內貯存之雜質加以處理而委託清除機構代為清運離廠,需登載於「廢輪胎處理業出貨通知單」,並應依前揭出貨作業規定辦理。
(6)受補貼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出貨時除須填寫「出廠(場)紀錄表」(附表5-3),亦應於出貨後詳載「廢棄物委託清理管制聯單」(附表5-7),並出具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妥善處理紀錄文件等憑證以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及追蹤。
(7)再生料或廢棄物清運須注意裝載之固定與安全,避免發生崩塌、掉落與污染環境。
5.8 各項憑證報表管理
1.資格文件之提供
受補貼機構應提出其核准設立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供稽核認證團體確認其名稱、負責人與申請補貼文件是否相符。
2.進廠紀錄表
3.操作紀錄
廢輪胎、廢棄物及再生料產出之後,應參照本手冊之相關規定進行分類分區庫存作業。受補貼機構應每日填寫各庫存區進出存情形、操作時數、電表讀數等,於次工作日中午作成「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附表5-2)提供稽核認證人員查閱。
4.出廠紀錄表
再生料及廢棄物出廠後,應依各類別及項目彙整,受補貼機構之文件管制作業規範,並檢附相關憑證(含磅單)於次工作日中午前送交現場稽核認證人員。
5.憑證、報表
(1)受補貼機構於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後,應於次日中午12:00前將廢輪胎進出廠紀錄表等憑證送交稽核認證團體現場稽核認證人員,以供審查核發處理量認證證明。
(2)依據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受補貼機構應提供進貨、生產、銷售、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貨或輸出入相關資料及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主軸元件及廢棄物之庫存量等,以確認稽核認證量。
6.提報質量平衡報告
有關質量平衡報告之提報及檢核質量平衡數據所需檢附之資料說明,受補貼機構應依本手冊6.1.5節相關規定辦理。
7.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報告
受補貼機構應於每月5日前提具前月廢輪胎總處理量及其再生料總產生量資料予稽核認證團體。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係指廢輪胎經處理後再生料之總和重量佔其總處理量之比例。
8.受補貼機構應將回收廢輪胎、再生料、廢棄物之進/出紀錄、磅單送交稽核認證團體。包括:
(1)每日進料計量報表(含進料日期、時間、單筆計量結果與總量)
(2)「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及「受補貼機構操作月報表」
(3)「進廠(場)紀錄表」及相關磅單
(4)「出廠(場)紀錄表」及相關磅單
(5)「廢棄物委託清理管制聯單」、相關磅單、「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及「妥善處理紀錄文件」等相關憑證
(6)監視錄影資料(或可供判讀之替代方案,此代替方案須經稽核認證團體事先認可者,替代方案係指錄影媒體資料)
(7)異常事件通報表(原始通報)及(修復通報)
(8)其他經稽核認證團體要求應提供之文件資料
9.受補貼機構應於駐廠稽核認證當日中午12時前,將前一工作日之上述資料交予現場稽核人員查核,受補貼機構若有缺件或簽核不完整之情形時,須於稽核認證團體規定完成期限內,將補/修正之文件親自交予或以限時掛號方式寄至稽核認證團體,未依規定送交報表或文件資料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9 其它稽核配合事項
5.9.1 安全衛生規範
1. 安全衛生作業範圍
受補貼機構對整體運作應負責維護其勞工安全衛生,包括一般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及機械安全等範圍,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
2. 安全標示之規範
受補貼機構之貯存區必須明確設置標示牌,並於廠區內明顯處設置正確的標示圖,其應包含緊急逃生路線、消防安全設施設置位置、緊急照明位置等。
3. 操作處理之安全規範
受補貼機構必須於每日操作處理作業後實施機台及管路之棉絮清理作業;每日定時清理廠區環境,確認無發生異常情形,並將上述之清理情形紀錄備查。
4. 配合提供紀錄內容
受補貼機構應每年定期實施消防演練作業至少2次,另消防工安設施、噪音源的檢測每年至少1次,並將檢測結果及演練紀錄提供稽核認證團體調閱。未依規定期限進行相關演練或檢測作業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5.9.2新舊制度措施銜接相關規範
1. 當本署公告之相關措施修正後,要求受補貼機構其規劃達相關要求時,可於公告後1個月內提交完整詳細之計畫,提交稽核認證團體同意核備,經確認後陳報本署,將可展延新制實施期間(調整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若仍未於期限內完成處理者,稽核認證團體將通知限期完成處理,屆時仍未處理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2. 本署公告其他相關稽核認證設施增修時,受補貼機構須於公告後1個月內完成設施增修,若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須於期限屆滿前7日(含)內提出展延計畫(調整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若仍未於期限內完成增修者,稽核認證團體將通知限期完成增修,屆時仍未增修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6.0 稽核認證作業規範
6.1 廠內作業管理
6.1.1 稽核認證作業廠區界定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現場稽核認證作業之場所,即為受補貼機構進行廢輪胎回收、貯存及處理作業之場所。
6.1.2 稽核認證程序(一般廢輪胎)(圖二)
整體稽核認證程序及現場稽核程序如圖二所示,主要程序說明如下:
1.進廠過磅
(1)廢輪胎清運進廠時,需由稽核認證人員會同過磅,並查驗其進廠物品是否含非屬本署基金補貼之廢輪胎,及確認其「進廠(場)紀錄表」及相關磅單是否正確及合理。

圖二 廢輪胎整體稽核程序及現場稽核程序(一般廢輪胎)
(2)廢輪胎清運至受補貼機構時,稽核認證人員須查核是否符合本手冊5.3節分類分區貯存之規定,及貯存狀態是否符合「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3)受補貼機構於非駐廠稽核認證時間進行清運進廠作業,未依規定進行進廠作業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2.卸貨/貨品查核
(1)稽核認證人員於執行現場稽核時收取受補貼機構填寫完成之「廢輪胎進廠紀錄表」及磅單。
(2)稽核認證人員於廢輪胎進廠卸貨時,會同收貨人員監查是否含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及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表一所列之稽核認證項目。凡非屬本署基金補貼之廢輪胎(如未落地胎、軍胎及實心胎),應磅重後載離廠(場)區。
(3)稽核認證人員應查核受補貼機構代處理事業廢棄物及非屬本署基金補貼範圍之數量,是否載明於「廢輪胎進廠紀錄表」及「廢輪胎處理業操作日報表」中。
(4)廢輪胎進廠查驗作業:
A. 本手冊規範之雜質係指進入處理業之廢輪胎含未落地胎、軍胎、橡膠條、內胎、內襯、實心胎及其他非屬於本手冊2.1節表一所列之稽核認證項目。
B. 回收業必須善盡分類責任,避免雜質參入認證廢輪胎之中。
C. 駐廠稽核期間稽核人員逐車會同監察卸貨情形及雜質查驗作業;非駐廠稽核期間進廠廢輪胎應於CCTV照攝範圍下獨立分區貯存,並於駐廠稽核期間由稽核認證人員進行雜質查驗。進廠廢輪胎須於雜質查驗後始得進行領料處理,違反規定者,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D. 稽核人員會同受補貼機構對每一車次進行雜質查驗,如有發現非屬廢輪胎之橡膠類雜質(如輪胎內襯、內胎及橡膠條等),應由原車載回或將其挑出秤重後獨立貯存於雜質庫存區,並由該車次重量中扣除。
E. 非駐廠期間進廠廢輪胎受補貼機構得分車次貯存,若無法區分各進廠車次,則以該期間進廠數量總和扣除雜質總量計算。
F. 回收業須會同稽核認證團體及受補貼機構進行每一車次之雜質查驗,否則對於雜質之查驗數量不得有異議。
3.處理查核
(1)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現場稽核時應查核受補貼機構所彙整之相關報表完整性。
(2)稽核認證團體至受補貼機構執行現場稽核時應檢查現場電表顯示度數、處理設備、相關計量及監視錄影設備功能是否正常運轉。若有異常狀況,應填寫「緊急異常情形通知單」並告知受補貼機構立即排除。
(3)稽核認證團體至受補貼機構稽核時得要求受補貼機構以標準砝碼進行檢測校正,受補貼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其校正誤差應於合理範圍內(以磅秤檢定合格證書載明之法定公差為準)。
4.出貨通知
稽核認證團體依據受補貼機構所填報之「廢輪胎處理業出貨通知單」,於駐廠稽核期間或視需要不定期到廠監查出貨,稽核認證人員應就其出貨單之出貨內容及磅單數量進行資料查核。
5.遞送文件
(1)稽核認證人員於稽核認證場所完成稽核認證作業當日,應即彙整相關文件資料,並核對進廠紀錄表所列資料與磅單、出貨通知單與磅單是否相符或缺件情形,受補貼機構人員應會同簽章。
(2)稽核認證人員至稽核認證場所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時,須取回相關報表審核,包括:
A.每日進料計量報表(含進料日期、時間、單筆計量結果與總量)
B.「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受補貼機構操作月報表」
C.「進廠(場)紀錄表」及相關磅單
D.「出廠(場)紀錄表」及相關磅單
E.「廢棄物委託清理管制聯單」、相關磅單、「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及「妥善處理紀錄文件」等相關憑證。
F. 監視錄影資料(或可供判讀之替代方案,此代替方案須經稽核認證團體事先認可者,替代方案係指錄影媒體資料)
G. 異常事件通報表(原始通報)及(修復通報)
H.其他經稽核認證團體要求應提供之文件資料
遇有缺件或簽核不完整情形,稽核認證團體應填寫「文件補正通知單」,告知受補貼機構應補/修正之文件資料,並於稽核認證團體要求應補/修正完成之時間內,親自交予或以限時掛號方式寄至稽核認證團體。
6.1.3稽核認證程序(廢特種胎)(圖三)
1.廢特種胎進貨、註記及貯存
(1)稽核時程:受補貼機構須將回收進廠之廢特種胎堆放整齊,應於稽核認證團體排定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期間,或是另行申請執行廢特種胎註記切割期間,實施相關作業。若前次切割註記之廢特種胎尚未完成破碎處理程序,則不得再次實施切割註記作業。
(2)切割作業:廢特種胎切割註記前須由受補貼機構會同稽核認證人員磅重及清點數量,並隨即將已過磅之廢特種胎以切割等方式註記。
(3)非屬廢特種胎認證範疇:受補貼機構進廠之廢特種胎,若非原型胎或原型胎已經註記者,不得申請廢特種胎切割補貼費。
2.廢特種胎切割處理
(1)表單登錄:受補貼機構須將切割廢特種胎個數及重量,記錄於操作日報表中,並將上述廢特種胎切割註記及完成切割處理作業後之相關紀錄填製於「廢特種胎切割處理作業紀錄表」。
(2)貯存規範:受補貼機構配合處理廢特種胎,應於廠內設置「廢特種胎-未認證區」、「廢特種胎-完成認證區」。各區貯存內容物為:

圖三 廢特種胎整體稽核程序及現場稽核程序
A.「廢特種胎-未認證區」:貯存尚未與稽核認證團體會同過磅之廢特種胎。
B.「廢特種胎-完成認證區」:
a.貯存已與稽核認證團體會同過磅註記之廢特種胎,且切割作業應於本區內進行。
b.稽核認證團體會同受補貼機構檢視廢特種胎片後,應立即將其移至進料口附近之待進料區貯存,且進料區須為CCTV照攝範圍,並不得再將進料區之廢特種胎片移動。
3.廢特種胎破碎處理
(1)申請規範:受補貼機構處理切割後之廢特種胎片,可混合一般廢輪胎合併處理,且處理後需於當日之操作日報表備註欄中註明。
(2)處理規範:受補貼機構應依本手冊5.5節規範執行。
(3)非屬廢特種胎認證範疇:若受補貼機構未經通報稽核認證團體備查,將已切割註記之廢特種胎逕行處理者,則不得申請廢特種胎切割補貼費。
(4)表單登錄:受補貼機構須將切割處理後之廢特種胎胎片重量,記錄於操作日報表中。
(5)質量平衡測試:受補貼機構當月切割處理後之廢特種胎胎片總重量未達當月總處理量之2%者,以一般廢輪胎之質量平衡測試所得參數查核其進料之合理性。
A.受補貼機構當月切割處理後廢特種胎胎片總重量達上月總處理量2%以上者,應配合完成廢特種胎及一般廢輪胎混合之質量平衡測試,以作為稽核認證量核發之依據。
B.執行廢特種胎及一般廢輪胎混合之質量平衡測試時,應先分別過磅,其驗證程序應依本手冊6.1.5節質量平衡之規定辦理。
6.1.4 廢輪胎專案稽核認證作業處置
若遇無法適用上述模式之稽核認證,則採用專案處理模式辦理;其稽核認證作業程序由稽核認證團體規劃,經本署同意核備後執行。
6.1.5質量平衡
1.目的
1. 建立受補貼機構之再生料及廢棄物總產生量與廢輪胎總進料量之比值(K),用以推算合理處理量,供稽核認證量核發之依據。
2. 受補貼機構同時處理非屬本署基金補貼之廢輪胎、下腳料等物品,則其質量平衡公式亦須同時驗證。
2.方法
於稽核認證團體見證下,取得驗證時間內受補貼機構正常負載操作時之總進料量、各類再生料及廢棄物總產生量、添加物用量、實際操作時間等,則K=再生料及廢棄物總產生量/廢輪胎總進料量。
3.實施時機
1. 首次驗證
新申請加入稽核認證之受補貼機構於完成開帳日盤點後1個月內實施。
2. 定期驗證
依受補貼機構操作情形,每年至少實施1次。
3. 不定期驗證
因製程、原料性質、再生料/廢棄物規格或操作參數之變動足以影響質量平衡公式時,得由受補貼機構於預計變更製程完成前1個月申明事實向稽核認證團體提出申請後實施;或稽核認證團體認定質量平衡公式已不適用時,得重新實施質量平衡公式驗證。
4. 適用期間
(1)經驗證後之質量平衡公式自驗證完成當日起適用。
(2)稽核認證團體於每年進行1次質量平衡公式驗證,質量平衡公式驗證結果,將僅適用於稽核認證團體正式承接稽核認證執行期間之稽核認證量部分,且其驗證結果自完成驗證結果之當月起算,不追溯修正前一次質量平衡公式驗證結果後之稽核認證量。
(3)若當月份所實施之質量平衡公式驗證結果不為稽核認證團體所接受時,則須重新驗證,並且其驗證結果將予以追溯。
(4)若受補貼機構當月處理之雜質總重量達當月總處理量2%以上者,應配合完成雜質及一般廢輪胎混合之質量平衡測試,以作為稽核認證量核發之依據。
5. 驗證作業程序(圖四)
(1)研訂質量平衡測試計畫:受補貼機構依據既有之試運轉資料或以往之稽核認證結果與運轉紀錄,研擬建議各類再生料/廢棄物與廢輪胎之質量平衡測試計畫,包括預定實施時間、實施程序、再生料/廢棄物類別與規格、原料與再生料/廢棄物之計量方式、記錄內容、人員組織與任務分配等。
(2)預定進料量:依受補貼機構之處理能力計算驗證時間內所需之廢輪胎數量。
(3)廢輪胎處理作業
A.受補貼機構於廢輪胎處理作業開始過程中,所有物料之移動、過磅等作業均須由稽核認證團體會同。
B.受補貼機構於處理作業期間,應以正常全程操作運轉為原則。(連續製程之受補貼機構每次驗證時間應累計有效操作時間達3小時或進料逾5,000公斤,採批次處理製程之受補貼機構每次驗證時間至少應能完成3批次之處理程序)。
C.受補貼機構應記錄每次開始進料操作時間與停止操作時間,並累計當日之實際處理時間。
D.累計當日實際處理時間達預定時間後或完成批次作業後,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後即可停止操作。
E.停止操作後,當日產生之各類再生料、廢棄物均須完成過磅程序並取其淨重。
F.受補貼機構若無法於預定時間內完成處理作業,或該批次之預定處理量無法完成者,皆須與稽核認證團體會商後續作業。
G.當日操作資料彙整:受補貼機構於作業結束後應於當日作業時間內將質量平衡測試結果之相關文件,交予稽核認證團體審核。

圖四 廢輪胎質量平衡公式驗證作業程序
H.核算再生料/廢棄物總產生量與廢輪胎總進料量之質量平衡公式:

K= ,其中
 P=累計驗證期間稽核認證團體見證之各類再生料及廢棄物之總產生量
 F=累計驗證期間稽核認證團體見證之廢輪胎總進料量
6.1.6 物料出場之稽核工作內容
1.稽核認證團體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至受補貼機構,針對已認證回收之廢棄物其再生料及廢棄物之產量、用途或去向進行查核與追蹤,並應彙整分析說明送管理委員會核備。
2.稽核認證團體每月彙總各受補貼機構之處理量及其產出再生料及廢棄物之明細,逐項追蹤其去向,得要求受補貼機構針對下列各項,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查核:
(1)再生料
A.查核其出售對象是否合理。
B.查核是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
C.將收取之出售價款核對至銀行存摺或對帳單。
D.出售對象出具之簽收聯。
E.出售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者,查核其出口報表、外匯水單等證明文件。
F.尚未出售者,言明是否已作適當控管及記錄。
G.未有適當書面證明再生料之銷售者,將自銷售量中剔除,並改列入庫存量。
H.熱裂解廠之碳黑販售,應檢具發票、流向等資料以供查核,否則須循事業廢棄物管道處理或專案報請本署核可後始可出貨。
(2)廢棄物
A.受補貼機構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處理廢棄物,並詳實填寫「廢輪胎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表」
B.廢棄物種類
a.磨粉廠:鋼絲、棉絮等
b.破碎/熱裂解廠:鋼絲
C.棉絮屬事業廢棄物須送合法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並出具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妥善處理紀錄文件等憑證以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及追蹤。
D.鋼絲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公告回收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須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E.受補貼機構應彙總各種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以避免二次污染之情形發生。
F.受補貼機構欲將廢棄物贈與他人作其他用途使用者,應事先經本署核可,並送清運處理計畫書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其清運處理情形,並審核是否依法申請處理。
G.受補貼機構之再生料及廢棄物貯存量累計超過2個工作月處理量,視為異常堆置,將通報本署處理。
H.稽核認證團體若認為有必要取得有關憑證之影本,受補貼機構應配合提供。
6.1.7 作業程序稽核
為確保資源回收品質,稽核認證單位可針對資源回收相關作業程序及文件進行查核。作業程序稽核之作業原則如下:
1.稽核時間及頻率
稽核認證人員每次至受補貼機構時執行。
2.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查核
稽核認證團體得查核受補貼機構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等作業程序是否符合該項「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相關作業程序及文件查驗
(1)稽核認證團體為確保稽核認證品質,可針對資源回收相關作業程序及文件進行查核作業。
(2)受補貼機構於接受通知後,須配合稽核認證團體作業程序稽核,提供相關文件及資訊,並於稽核後與稽核認證團體會簽查核結果。
(3)現場作業程序稽核之查核項目,包含文件查核、稽核設施查核、廢輪胎貯存及處理之設施標準查核。
(4)查核受補貼機構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等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相關資料及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之庫存量等,並應彙整分析說明送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6.2 CCTV之查驗規定
1.抽查監看頻率:
稽核認證團體應依本署指定之判讀日期,進行判讀查核作業,查核完成後若處理業無任何異議,將於保存3個月後重覆使用。
2.抽查監看之異常處置:
抽查監看結果如發現有異常或疑義,如與設施標準規範不符、重大污染情形、車輛人員進出異常、CCTV拍攝角度/範圍偏離、畫面無法判讀等,稽核認證團體得要求受補貼機構提出說明,並向本署報告及依據9.0節相關罰責辦理。
查核結果發現異常或無法判讀者,將請受補貼機構說明或提具/補充相關佐證資料,稽核認證團體將依據相關紀錄及查證結果,對於違反規範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若有影響稽核認證量核算,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3.抽看紀錄提報:
稽核認證團體應將判讀查核結果提報本署,本署將依稽核認證團體判讀查核結果進行複查及抽判作業。
6.3 會計稽核以及庫存盤點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會計稽核作業包含下列查核項目,查核項目及內容依提報本署核定之會計稽核作業程序詳細內容執行。
1.會計憑證稽核認證程序
(1)稽核認證頻率與時間
稽核認證團體於每半年至受補貼機構(上市、上櫃公司不作憑證盤點,僅作庫存盤點),針對已完成認證之再生料、廢棄物之產量、用途或去向進行查核與追蹤。
(2)憑證稽核項目
憑證稽核查核內容為廢輪胎處理產出物品(包括再生料、廢棄物等)。
A.蒐集受補貼機構基本資料,瞭解主要營業項目及組織型態。
B.詢問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有關回收物品之處理作業流程,包括相關內部憑證及表單。
C.已回收廢輪胎投入處理量,受補貼機構是否備有所領用數量之過磅紀錄,並核對操作日報表、磅單與投入處理量是否相符。
D.查核再生料及廢棄物入庫數量,受補貼機構是否載明於操作日報表。
E.受補貼機構是否備有再生料/廢棄物進銷存明細表,如有應與相關表單核對。
F.再生料及廢棄物用途及去向。
a.查核其出售對象是否合理
b.查核是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
c.出售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者,查核其出口報單、外匯水單等證明文件
d.尚未出售者,是否已作適當的管理與紀錄
e.彙總各種無價品後續清除或處理方式,注意有無二次污染之情形
f.若屬贈送他人做其他用途使用者,查核其簽收單據,並註明用途
(3)會計稽核配合事項
稽核認證人員若認為有必要取得相關憑證影本,受補貼機構應配合提供;憑證或單據未經相關單位及權責人員簽章者,將不予承認,並自紀錄報表中剔除。
2.庫存盤點
(1)庫存盤點作業時間及頻率
定期盤點包括每月庫存盤點及每半年會計盤點。定期盤點查核內容為廢輪胎處理產出物品(包括再生料、廢棄物等)。除另有規定外,實施頻率與時間為每半年實施1次。
(2)提送盤點文件
受補貼機構於執行定期盤點1週前將盤點計畫送交稽核認證團體,並辦理初盤。盤點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A.庫存盤點之初盤作業
B.複盤日期及參加盤點人員
C.盤點清冊
D.各項物品存放區域配置圖
(3)複盤作業之執行
盤點作業之執行由受補貼機構負責初盤,稽核認證團體負責複盤與出具認證報告
(4)現場作業之執行規範
A.受補貼機構對於經稽核認證產生之再生料、廢棄物等,須依相關規定分區存放,各區域物品均應標示其初盤日期、數量及進出存明細。
B.由稽核認證團體會同受補貼機構人員一起進行定期盤點。
C.受補貼機構應先進行再生料及廢棄物之分堆並實際過磅,初盤後於每分堆前標示其重量,並區隔清楚,稽核認證團體將於盤點時程依初盤結果,至少抽取盤點清冊中10%的盤點項目進行複盤。若盤點結果與初盤紀錄有差異時,應更正盤點結果,雙方並於更正處簽章確認。
D.每月之庫存盤點:(不含廢輪胎)
稽核認證團體將知會受補貼機構盤點時程,受補貼機構須於盤點前將廠內再生料及廢棄物分堆整理存放,並會同稽核認證團體進行盤點。受補貼機構之各項再生料及廢棄物,每季至少應實盤1次(不含廢輪胎),惟若廢輪胎進出廠數量與實際處理量發生重大差異致影響稽核認證量之核算,稽核認證團體得請受補貼機構提出合理說明,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稽核認證團體得要求受補貼機構配合進行廢輪胎實盤作業。
(5)盤點差異之處理
相關憑證稽核及盤點後,結算稽核期間之再生料或廢棄物貯存量,若與操作日報表所載庫存重量比較時,發生再生料或廢棄物之差異比率超過2%時,將於當月或下個月之稽核認證量中調整。

實際盤點庫存量差異逾120kg且產品短少若超過10 %時,除依上述方式調整稽核認證量外,並視為異常情形提報本署。
6.4 回收處理量核定
1. 認證作業及雜質查驗執行方式
依本手冊5.0節及6.0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2.回收量/處理量核算
(1)回收量核算
A. 稽核認證人員核對受補貼機構填寫完成之「廢輪胎進廠紀錄表」中所列資料與磅單是否相符。
B. 進廠量扣除雜質查驗重量核算回收量。
(2)處理量核算
稽核認證人員核對受補貼機構填寫之「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中所列資料,與檢附之資料是否完整,並現場查核電表(油表)處理設備運轉情形、相關計量或監視錄影設備功能是否正常等。
3.核定認證數量
(1)稽核認證量之確認:
A.稽核認證團體將以當月之進料量為稽核認證量,並核發「稽核認證量證明單」(附表6-1),若進料計量報表或磅單等文件資料有誤差或不合理時,稽核認證團體將依本手冊相關扣量規範或其他可資佐證之憑證資料所推估之最大可能誤差量,予以扣除。
B.最大可能誤差量係為查證異常期間之進料量,或再生料/廢棄物出貨量依質量平衡反推全胎量後,兩者間之最大值。
C.受補貼機構得就上述誤差或不合理資料於收到當月之稽核認證量證明單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說明或補充憑證,稽核認證團體將於審核其合理性及完整性後,計算應補正之稽核認證量,並自下個月份之稽核認證量調整之。若進料量異常大於處理產生物料總和或處理產生物料總和異常大於進料量時,稽核認證團體將要求受補貼機構提出說明,受補貼機構若未能提出合理說明,則超出部分將不予計入當月之稽核認證量。
(2)進料處理量確認:
A.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受補貼機構每日進料計量之自動磅秤所列印結果是否正確無誤,發現其自動磅秤發生異常時,得要求受補貼機構停止進料處理,除立即進行檢測校正工作外,並調整稽核認證量。
B.依質量平衡測試參數,查核每日進料及產出數量合理性,經查核產出物料比例差異大於5%,稽核認證團體將要求受補貼機構提出說明,受補貼機構若未能提出合理說明,異常期間進料量將不予計入當月之稽核認證量。
(3)處理非屬本署基金補貼回收物:若廢輪胎以事業廢棄物進廠,除依手冊規範須獨立貯存外,當月進廠之數量將直接於當月之稽核認證量扣除。若當月稽核認證量小於當月進廠非屬本署基金補貼回收物數量時,其差值將併於次月稽核認證量中扣除。
(4)文書資料查核:審核處理操作紀錄日報表、月報表及相關憑證,包括檢附之相關資料完整性及正確性之檢查。
(5)監視錄影抽核:抽判監視錄影資料,檢查是否有異常狀況。
(6)庫存數量查核:每月15日前統計前一月份之進料量、再生料及廢棄物產生量,查核庫存量是否超過平均3個月之安全庫存量。
(7)質量平衡驗證:每月15日前依本手冊6.1.5節所建立之質量平衡公式,驗證前一月份處理量之合理性,查核再生料/廢棄物產量或製程參數與進料量之比值(K)是否合理,並推算合理之稽核認證數量,經查核製程參數與實際K值差異超過時,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8)庫存盤點及憑證查核:相關憑證稽核及盤點後,結算稽核期間之再生料或廢棄物貯存量,與操作日報表所載庫存量比較,發生再生料或廢棄物之差異量超過2%時,將於當月或下個月之稽核認證量中調整之。
(9)用電量之審核:稽核認證團體就所取得之文件核對電表顯示值。另受補貼機構當月每單位度電可處理之廢輪胎量較上月差異達20%以上時須提出合理說明,否則視情況調整其稽核認證量。
(10)粒徑小於5目膠粉認證方式:
若受補貼機構投產粒徑小於5目(含)之膠粉(即粒徑小於4公釐,本署得視實際狀況,調整膠粉目數之界定),則依其每月廢輪胎之投料量計算其認證量。惟稽核認證團體得取樣品檢驗膠粉目數,是否符合認定目數標準,其中間製程之半成品,將暫緩核發其庫存反推之投料量。
(11)粒徑大於5目膠片認證方式:
若受補貼機構生產粒徑大於5目膠片(即粒徑大於4公釐,本署得視實際狀況,調整膠粉目數之界定),其出貨對象須依5.6節之規範辦理,且每一批次必須提交出貨證明文件(如到貨公司之磅單),經稽核認證團體確認後,始可計入每月稽核認證量。未出廠或未經准予出貨之膠片,不予認證。
4.稽核認證量核算方式
稽核認證量=進料量+調整認證量
稽核認證量(切割補貼費)=廢特種胎切割處理數量+調整認證量
稽核認證團體待受補貼機構完成廢特種胎切割處理、破碎處理程序後,一併核發稽核認證量證明單。
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受補貼機構之廢輪胎進廠貯存/處理作業,發現有不符合稽核認證程序者,於核發認證量時,將依「廢輪胎稽核認證量扣重標準表」扣量,並載明於「廢輪胎稽核量證明單」中。受補貼機構對相關扣量有疑議且能提出合理說明者,稽核認證團體於次月調整其稽核認證量。
5.質量平衡核算方式
每月15日前依本手冊6.1.5節所建立之質量平衡公式,驗證前一月份處理量之合理性,查核再生料/廢棄物產量或製程參數與進料量之比值(K)是否合理,並推算合理之稽核認證數量,經查核製程參數與實際K值差異超過時,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6.5環境稽核
環安衛稽核作業其主要目的,在於查核受補貼機構於執行資源回收處理時,是否有善盡其防止環境污染及顧及人員工作安全與衛生之義務,因此環安衛稽核係針對現場狀況作紀錄。執行的方式如下:
1.作業安全規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相關規定,受補貼機構應視現場作業環境情形應分別配戴口罩、手套、安全帽、安全鞋等相關防護具。
2.受補貼機構廠內特殊機具操作人員或設施合格證照,若須向勞安衛主管機關核備時,其相關合格證照應於稽核認證團體實施環安衛稽核時,配合提供查核
3.稽核頻率及管制文件
稽核認證團體每1個月將針對各受補貼機構進行1次環安衛稽核作業,受補貼機構於稽核後與稽核認證團體會簽查核結果。
4.異常處置
稽核認證團體於環安衛稽核後,將彙整受補貼機構於環安衛稽核中所發現之環境污染或工安衛須改善項目,並要求受補貼機構於3個工作天內提出異常改善措施及完成改善期限,稽核認證團體將持續追蹤調查改善狀況,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得陳報本署同意後予以記點。倘有困難,得向稽核認證團體提出申請,惟最多不得超過2星期。
7.0文件管理作業規範
1. 每月15日前彙整前1個月稽核認證量資料送交受補貼機構保存。
2. 每月15日前彙整前1個月稽核認證量之相關資料,提送送本署備查。
3. 各項憑證皆須管制保存五年,妥善分類建檔,必須在文件塗改處以簽章方式確認覆核。文件補正之措施亦應以補正單、公文為主,傳真方式為輔,並請主動以電話確認文件接獲情形。若接受稽核認證之受補貼機構因故遺失憑證,或憑證損毀,應主動通知,與稽核認證團體協調處理。
4. 稽核認證相關資料除環保署有權自行或提供他人使用外,不作其他用途。
5. 受補貼機構所有紀錄、憑證、報表自行留存,以供相關單位查核;受補貼機構並依本手冊規範定期提交各項文件報表,並設置一獨立辦公位置即可供存放稽核認證文件之可上鎖資料專用櫃,以提供稽核認證團體查核及保存文件,現場保存相關文件影本簡述如下表。
No. 文件名稱 提報時間/頻率 稽核認證團體現場保存期限
1 進廠(場)紀錄表 次工作日中午前提交稽核認證人員 3個月
2 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 次工作日中午前提交稽核認證人員 3個月
3 出廠紀錄表 次工作日中午前提交稽核認證人員 3個月
4 月盤點狀況紀錄表 隨庫存盤點當日提交稽核認證人員 3個月
5 異常事件通報表 發生異常通報及修復通報稽核認證管制中心。 3個月
6 異常事件回報表 回報中央主管機關 3個月
7 稽核認證量證明單 當月處理量證明 3個月
8.0異常情形之追蹤處理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過程當中,可能導致潛在稽核認證風險或弊端之因素、現象或情事,即為異常情形。稽核認證團體應對異常現象予以即時適當之處置及提出改善期限,並將後續追蹤情形報告本署,若受補貼機構未依改善期限完成改善,稽核認證團體將依異常現象情節程度建議依稽核認證手冊所定之予以缺失計點或認證量扣量(重)規定予以扣量(重)。
8.1異常情形之認定
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工作,發現受補貼機構有列舉之異常情形,稽核認證團體應立即通報本署處理。異常情形包括:
1.遺失已稽核認證之應回收廢棄物或其再生料、廢棄物。
2.未報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積存應回收廢棄物超過2個月之處理量,或積存再生料、廢棄物超過2個月之產生量,或停止處理應回收廢棄物或其再生料、廢棄物。
3.稽核認證設施失常。
4.變更公司名稱或負責人。
5.發現有嚴重污染環境之情事。
6.受補貼機構遭停工或停業處分。
7.其他重大異常事項。
上述所列,稽核認證設施失常係指計量設備、主要攝錄影監視系統及進廠地磅等故障達24小時以上,且影響稽核認證量核發的狀況。
8.2異常情形之處理
1.現場之反應與處置
(1)對不符合本手冊規範之作業異常情形,稽核認證人員應立即要求受補貼機構或回收機構提出說明及改正,並以書面資料通報管制中心。
(2)稽核認證人員發現其他異常或可疑現象時,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以掌握當場的證據,蒐證時可毋須事先知會廠方,將事件之人事時地物皆清楚作成書面紀錄,處理機構不得規避及拒絕。
(3)必須將異常事件牽涉的人、事、時、地、物皆清楚記錄下來,另蒐集相關之證據(如物品、文件、拍照、單據等),待進一步判斷與調查。
(4)若異常現象將造成立即或潛在危險之虞時,現場稽核認證人員可立即要求受補貼機構改善,若受補貼機構仍無法立即改善或不改善者,現場稽核查驗人員得暫停稽核認證作業,並由稽核認證管制中心立即電報本署裁示。
2.立即回報管制中心
發現異常事件並且當場採取適切的行動後,應立即向管制中心回報,並待管制中心進一步指示。
3.管制中心之研判與處置
(1)管制中心接獲異常現象通報,立即研判有關之證據,或要求稽核認證人員補強相關資料,並積極與相關單位聯繫釐清任何可疑或不確定事項。
(2)若經研判屬合理可接受事項,則保留紀錄列為日後相關事務之參考。
(3)若經研判仍有可疑、不明確或屬於認定之重大異常事件,則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映並以「異常事件回報表」向本署呈報。
4.受補貼機構配合事項及申訴
受補貼機構應配合於稽核認證人員所開立之相關異常紀錄文件上簽名,並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不得拒絕,對於記點或扣量之異常事件有不同意見時,則可向本署提出異議。
異常事件處理與追蹤作業流程如圖五所示。
8.3異常情形之通報規定
受補貼機構遇稽核認證設施功能異常,或操作/維護稽核認證設施導致及其它有關稽核認證設施之異常等,與本署/稽核認證團體檢定不符時。受補貼機構或稽核認證團體應將異常事件內容,於當日立即填寫相關「異常通報表」(附表5-5)或「異常事件回報表」(附表5-6)。
1.異常通報表(附表5-5):
(1)受補貼機構異常通報:
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設施發生異常時,應主動於發現異常後3小時內立即填報「異常通報表」(附表5-5),並迅速將異常狀況及應變措施,向稽核認證團體通報,且經異常事件處理或修復完成時,將異常始末、處理經過、應變方案等詳情彙整,若有相關佐證資料須一併提報。

圖五 異常事件追蹤處理流程圖
(2)稽核認證團體異常通報:
稽核認證之現場稽核人員,發現受補貼機構異常情形時,應立即填報「異常通報表」(附表5-5),並迅速將異常狀況及現場處理措施,向稽核認證團體管制中心通報,並將後續追蹤改善情形彙整。
2.異常事件回報表:
稽核認證團體經研判仍有可疑、不明確或屬於認定之重大異常事件,則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映並以「異常事件回報表」(附表5-6)向本署呈報。
3.其他相關規定:
(1)駐廠稽核認證期間之稽核認證設施異常(CCTV設備故障/維修、電子計量設備故障、進廠地磅故障等),受補貼機構應主動告知現場稽核人員,並由現場稽核人員進行確認及處置。若為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之稽核認證設施異常,受補貼機構應立即填寫「異常通報表」(附表5-5),並詳載異常發生原因,儘速通報稽核認證團體,於復原後填寫復原通報,並詳載異常解除情形告知稽核認證團體。未依前揭規定通報異常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2)受補貼機構於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發生計量設備功能失常時,應立即停止過磅進料並主動告知現場稽核人員;若於非駐廠稽核認證期間發生計量設備功能失常時,應立即停止過磅進料並主動通報管制中心。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未依前述規定執行處置措施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3)若廢輪胎過磅後未即時處理時,受補貼機構須依下列規定方式處理。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未依下列規定執行處置措施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A.取出已過磅未處理之廢輪胎獨立貯存於CCTV可清晰照攝處,並檢附磅單,且自行於處理量中扣除,並通報稽核認證團體備查後,始可視為未過磅之廢輪胎再次過磅進料處理。
B.將已過磅未處理之廢輪胎直接進料處理不再過磅,且全程作業均在CCTV照攝範圍內辦理。
(4)受補貼機構因CCTV攝錄影監視系統故障超過24小時(已通報仍未修復者)、計量之設備功能失常或即時列印設備故障,應立即停止進料,儘速修復後方可恢復投料,此期間生產將不認證其處理量。
A.惟CCTV攝錄影監視系統之廠房出入大門或進廠地磅處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進/出貨,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停止進/出貨,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若進/出貨之內容物有影響稽核認證量核算,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B.另CCTV攝錄影監視系統之進料處電子計量磅秤或破碎進料輸送帶含進料口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過磅進料,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停止過磅進料時,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5)受補貼機構主動發現重複過磅、過磅未列印或過磅程序操作不當等異常之情事,應依規定主動通報現場稽核人員或管制中心備查,並在電子計量磅單上註明異常原因及確認簽章後,直接刪除重複過磅紀錄或重新實施過磅動作。若經稽核認證團體查核發現前述之電子計量異常者,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6)受補貼機構執行稽核認證設施異常通報及處理作業,未依本手冊相關規定辦理,致未依規定通報,或事後稽核認證團體依緊急異常通報內容進行相關檢定與查核,其異常調查結果與通報內容不符情事者,將就前述通報異常之行為,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
(7)發生稽核認證設施異常導致影響處理量之判讀或無法確認者,受補貼機構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及異常說明,供稽核認證團體進行調查及複查,若無法提供佐證或合理之說明,致稽核認證團體無法明確判讀及確認者,將依9.1節規定予以記點,若有影響到稽核認證量核算,則依9.2節規定予以扣量。
8.4異常情形之追蹤
1.追蹤管制
(1)屬開立異常事件通報表限期改善之異常事件,稽核認證人員則依期限追蹤改善情形。
(2)屬開立異常事件回報表之異常事件,稽核認證團體應追蹤管理委員會核定記點或扣量之結果。
2.受補貼機構配合事項
對於稽核認證團體所開立之異常事件通報表,受補貼機構應異常事件回報表回覆辦理情形並承諾改善期限及有效改善措施,以避免同樣之異常事件重複發生。
3.異常事件統計
稽核認證團體應於相關工作報告中統計各受補貼機構開立異常事件備忘錄或回報表次數、記點及扣量情形。
9.0缺失記點、認證扣量及稽核認證作業停止、恢復之規定
9.1缺失記點
依「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13條規範,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稽核認證團體報請本署同意後,予以記點,受補貼機構有記點缺失條例情事者,則由稽核認證團體檢據具體事證函報本署核定後,予以記點;受補貼機構接獲本署記點通知10個工作日內,應向稽核認證團體提報完成缺失改善狀況或完成修正調整完成之書面通知,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調整者,稽核認證團體得通報本署核定後,得予連續記點。
1. 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未依認證手冊規定進行進貨、貯存、庫存及出貨管理者。
(1)未會同現場稽核人員而逕行進出廠(貨)過磅作業者,記缺失1點。
(2)未依規定將未完成進廠過磅程序之廢輪胎,暫存或貯存於廠內者,記缺失1點。
(3)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及廢棄物,未依認證手冊規定進行進貨、貯存、庫存及出貨管理者,記缺失3點。
(4)未依規定將廢輪胎貯放至貯存區者,記缺失3點。
(5)未依規定將雜質獨立擺放於專區;或將其混合其他廢物品存放者,記缺失3點。
(6)未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而至其他地磅處過磅者,記缺失3點。
(7)CCTV監視錄影系統之廠房出入大門或進廠地磅發生故障時,受補貼機構未立即停止進/出貨,惟其進/出貨之內容物無影響稽核認證量之核算者,記缺失3點。
(8)未依規定於非駐廠稽核認證時間進行廢輪胎進廠作業者,記缺失3點。
(9)未經本署同意及未依出貨作業程序通知稽核認證團體,而進行廢輪胎或雜質(非允收物品)出廠作業者,記缺失3點。
2. 報表登錄錯誤,經通知更正仍不更正,或未依認證手冊規定登錄或傳送報表者。
(1)受補貼機構報表登錄錯誤,或未依認證手冊規定登錄或傳送報表,且經稽核認證團體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2日內),記缺失1點。
(2)因無紀錄,或所提供的紀錄不夠充分,導致無法查核進料及產出的數量,以及進貨、庫存、領發料及出貨等各項報表與真實情形不符、資料不全或交代不清,並經稽核認證團體通知要求改善後,仍拒絕或無法改善者,記缺失1點。
3. 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或廢棄物堆置雜亂,或相關紀錄文件不完備,致稽核認證團體無法進行盤點者。
(1)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或廢棄物堆置雜亂,或相關紀錄文件不完備,致稽核認證團體無法進行盤點者,記缺失1點。
(2)無法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於排定之盤點時間內完成盤點者,記缺失1點。
(3)拒絕配合稽核認證團體於現場稽核時抽盤再生料/廢棄物之庫存數量,記缺失3點。
4. 未依認證手冊規定之期限傳送裝櫃通知或提供相關必要資料者。
(1)未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之期限傳送裝櫃通知或提供相關必要資料者,記缺失1點。
(2)受補貼機構未於每週一中午十二時前,提交前1週監視錄影資料予稽核認證團體者,記缺失1點。
(3)稽核認證設施異常(CCTV設備故障/維修、電子計量設備故障、進廠地磅故障等),未依規定通報異常者,記缺失1點。
(4)未依文件補正通知單中應補/修正文件之完成時間內,親自交予或限時掛號寄至稽核認證團體者,記缺失3點。
(5)雜質未依規定通報出貨或處理時間者,記缺失3點。
5. 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應予記點者。
(1)電子計量磅秤或地磅過磅時間與CCTV監視錄影資料中之時間,兩者時間正負誤差大於1分鐘者,記缺失1點。
(2)進貨、運轉或出貨之數量明顯超出其機器設備之工作能力者,記缺失1點。
(3)機器設備(含稽核認證所需之監視設備)無法正常運轉且影響認證作業之進行或該廠商之正常作業,而經通知改善後,於連續2週內仍無法修復或該工作月中發生頻率達3次者,記缺失1點
(4)非駐廠稽核期間雖可提供電腦暫存之列印紀錄,但電子計量磅秤因卡紙、色帶無墨水或換紙等事件,而無法列印紀錄者,記缺失1點。
(5)未依規定於電子計量磅單簽章確認標準砝碼校驗情形或於操作日報表記錄檢校情形者,記缺失1點。
(6)不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或本署所頒布之相關規範作業者,記缺失1點。
(7)稽核認證設施查核發生異常或於現場稽核中發現環境污染或工安衛生等需改善項目,屆時未完成改善者,或相同異常情形雖經改善,但3個月內(以事件發生時起算)仍持續發生者,記缺失1點。
(8)受補貼機構所提報之異常通報與實際異常情形不符者,記缺失3點。
(9)發生稽核認證設施異常,而無法提供佐證或合理之說明,惟未影響稽核認證量之核發者,記缺失3點。
(10)未依規定期限進行消防演練或檢測作業者,記缺失3點。
(11)廢棄物未交代合法流向或經環保機關查核屬非法掩埋者,記缺失5點。
(12)進出廠地磅或進料處電子計量磅秤等設施,未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或其檢定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過期而逕行過磅作業者,記缺失5點。
(13)遺失已稽核認證之應回收廢棄物或其再生料、廢棄物者,記缺失5點。
(14)提供紀錄不實文件或偽造憑證,致影響稽核認證查核作業者,記缺失5點。
(15)發生重大違規或非法之行為者,記缺失5點。
(16)計量設備、CCTV監視錄影系統或專用電表/油表等稽核認證設施無故變更功能、作業方式及計量/錄製結果者,記缺失5點。
(17)未依本手冊5.9節新舊制度措施銜接相關規範之規定限期完成處理或增修者,記缺失5點。
9.2認證扣量(重)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核認證團體依認證手冊所定之扣量(重)規定予以扣量(重)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核認證團體依認證手冊所定之扣量(重)規定予以扣量(重):
9.3 稽核認證恢復/停止稽核認證
受補貼機構若發生下列任一情事時,管理委員會得依職權停止該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作業,停止稽核認證期間之處理量不予計入稽核認證量;受補貼機構於稽核認證停止期限屆滿或改善完成後,始得向管理委員會申請恢復稽核認證作業。停止認證期間稽核認證團體應至受補貼機構察看,受補貼機構應予以配合。
依據第14條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暫停其稽核認證:
一、對主管機關、稽核認證人員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施以暴力性的行為,應暫停稽核認證2年。
二、對主管機關、稽核認證人員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施以非暴力性的威脅,應暫停稽核認證6個月至1年。
三、下列情形暫停稽核認證1個月:
(一)拒絕主管機關、稽核認證人員進入受補貼機構進行稽核認證及查核作業。
(二)拒絕提供稽核認證及查核工作所需相關文件或資料。
(三)依前條規定記點每3個月累計超過10點者(每3個月累計區間採序列方式統計)。

表二 廢輪胎稽核認證量扣量標準表
扣量項目 扣量內容(kg)
1. 未符合稽核認證手冊所定允收標準、雜質、雜質率、破損、破損容許率、庫存管理、主軸元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質量平衡、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方式或廢棄物之處置方式等。
(1) 未經同意積存再生料或廢棄物超過3個月之產生量,或積存之再生料或廢棄物未於規定期限內處理者 暫緩核發當月認證量,至完成改善為止
(2) 代處理非屬基金補貼之事業廢棄物(如未落地胎、橡膠條等) 依實申報 依實扣重
未依實申報 當月進廠量<50噸 100噸
50噸≦當月進廠量<100噸 200噸
100噸≦當月進廠量<200噸 400噸
200噸≦當月進廠量<300噸 600噸
300噸≦當月進廠量 800噸
(3) 處理雜質(即非屬基金補貼物品,如內胎、內襯、橡膠製品等) 雜質於進料前依規定期限申報,並獨立進料 依進料重量實際扣重
進料時未申報,或未獨立進料  扣除當日進料量
 當月查獲逾4日者(含),扣除當月稽核認證量。
(4) 當月質量平衡驗證核算其實際查核參數值與製程參數值差異超過2%者 超出部份依質量平衡反推進料量扣除
(5) 處理產生物料總和大於進料量 扣除超出進料量部份重量
(6) 處理非原型胎未會同稽核認證人員逕行處理者 扣除當日進料量
(7) 廢特種胎於完成認證區之庫存量異常變動 扣除該批次廢特種胎切割補貼費
(8) 非駐廠期間進廠廢輪胎未經稽核人員查核即進行領投料處理 扣除當日非駐廠稽核期間處理量
(9) 當日產出物料比例與質量平衡參數數值異常大於5% 扣除異常期間進料量

表二 廢輪胎稽核認證量扣量標準表(續)
扣量項目 扣量內容(kg)
2. 稽核認證設施功能失常。
(1) 廢輪胎已過磅未處理(處理設備故障、輪胎於進料口前滑落、未處理之廢輪胎未置於CCTV之照攝範圍) 分區存放且再過磅 依實扣重
未分區存放過磅/重複過磅  每條扣重500kg。
 當日累計扣重超過5,000kg(含),扣除當日稽核認證量。
 當月扣除當日認證量逾4次者(含),當月稽核認證量全數扣除。
(2) 不慎誤觸電子磅秤,導致無進料而記錄重量 未申報異常情形,將每次誤觸之情形視為每只廢輪胎重覆過磅
已申報異常情形 依實扣重
(3) 廢輪胎過磅未印列或未過磅而逕行投料者 每條扣重50kg
(4) CCTV故障(非進料處電子計量磅秤或破碎進料輸送帶含進料口畫面) 未逾24小時 已申報異常者 不扣量
逾24小時 未申報異常,或持續進料者 故障期間進料量全數扣除
(5) 現場進料計量磅秤故障未立即停止進料者 未逾1小時(係指即時列印系統故障),且申報異常者 故障期間進料量全數扣除
逾1小時(含)故障仍有進料者(係指列印系統故障,或電子磅秤故障) 扣除當日進料量
未申報異常者
(6) CCTV監視錄影系統故障(進料處電子計量磅秤或破碎進料輸送帶含進料口畫面) 雖故障仍持續進料,但進料時間未超過1小時,且申報異常者 故障期間進料量全數扣除
持續進料超過1小時(含)以上 扣除當日進料量
未申報異常者
(7) CCTV監視錄影系統故障(廠房出入大門或進廠地磅處畫面) 於故障1小時內仍持續進出貨,且申報異常者 故障期間進出貨量全數依質量平衡參數反推進料量扣除
故障超過1小時(含)仍持續進出貨 扣除當日進料量
未申報異常者
(8) 未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至其他地磅過磅進出貨時,或未依規定申報進出貨時,或未依規定提供出貨對象回執磅單 進出貨之內容物有影響稽核認證量核算之虞時,如出貨再生料、廢棄物等 扣除進出貨數量以質量平衡反推成全胎之稽核認證量

表二 廢輪胎稽核認證量扣量標準表(續)
扣量項目 扣量內容(kg)
(9) 稽核認證團體以標準砝碼檢測受補貼機構電子計量磅秤,連續2次過磅重量誤差大於磅秤檢定合格證書載明之法定公差 扣除該筆電子計量磅秤或進廠地磅異常之紀錄量,並另加扣受補貼機構當月稽核認證量5,000公斤。
(10) 進料電子計量磅秤或進廠地磅於過磅後並無歸零狀態 未申報異常者
已申報異常者 扣除該筆異常重量
(11) 當月每單位度電可處理之廢輪胎量與上月產生差異,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 差異範圍<=20% 不扣量
20%<差異範圍 差異部份,依比例扣除進料量
(12) 電子計量磅單列印資料內容不完整 扣除列印資料內容不完整期間之處理量
(13) 未依規定於每日進料處理前,以標準砝碼校驗電子計量磅秤(若處理模式採跨日連續進料處理者,則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上午九時期間進行標準砝碼校驗) 未經標準砝碼校驗期間之處理量×2倍扣除
扣量項目 扣量內容(kg)
3. 進行盤點或核帳發生差異。
會計查核時,其再生料或廢棄物等總產生量產生差異 差異範圍2%(含)以內 不扣量
差異範圍2%~10%(含) 差異部份依質量平衡反推進料量扣除
差異範圍10%~20%(含) 差異部份依質量平衡反推進料量×2倍扣除
差異範圍大於20% 差異部份依質量平衡反推進料量×5倍扣除
盤點值或操作日報表庫存量為0,無法判斷差異百分比者 依質量平衡反推差異量扣除
4. 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應予以扣量(重)之情形。
(1) 針對已申請廢特種胎切割註記之受補貼機構,其應回收廢棄物貯存區若發現已註記或切割之廢特種胎(片)。 扣除當月已註記或切割之廢特種胎稽核認證量
(2) 受補貼機構再生料或廢棄物出貨之出貨端及到貨端兩點地磅磅單磅差超過最大可容許誤差(200公斤) 超過最大可容許誤差數量,依質量平衡反推進料量扣除
(3) 經稽核認證團體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扣重者

四、下列情形暫停稽核認證至完成改善為止:
(一)違反本法第18條第1項所訂之各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者。
(二)廠(場)址或作業區域與申請受補貼資格文件不符者。
(三)拒絕提供查核所需場地、設備及作業需求等情事者。
(四)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積存再生料或廢棄物超過3個月之產生量,或積存之再生料或廢棄物未於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期限內處理者。
(五)計量設備或主要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失常者。
(六)變更公司名稱或負責人未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者。
五、受補貼機構因回收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致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當地民眾之舉發,暫停稽核認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改善完成者,恢復稽核認證。
六、受補貼機構經檢調機關偵查起訴,且其涉嫌之犯罪行為涉及不當溢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者,暫停稽核認證。
七、中央主管機關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停止補貼者,停止稽核認證。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13條及14條規定,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委員會得依職權不予發放補貼費:
(一)受補貼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自應辦理變更之期限屆滿次日起,至變更審查通過止,停止補貼。
(二)受補貼機構經本署認定重複申請補貼費者,自處分日起停止補貼三個月。
(三)受補貼機構經本署認定不當領取補貼費者,自處分日起停止補貼。
(四)受補貼機構資格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
(五)營業行為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六)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取得之登記證經登記機關註銷、撤銷者。
(七)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連續六個月(含)以上,未申請進行稽核認證者。
(八)受補貼機構之處理業連續一年未達本署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效能者。
(九)應回收廢棄物項目經公告廢止者。
(十)受補貼機構自行申請廢止受補貼機構資格者。
八、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停止補貼者,停止稽核認證。
受補貼機構於稽核認證暫停期限屆滿或改善完成後,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恢復稽核認證作業。
10.0 異議之處理
1. 受補貼機構對於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程序或稽核認證結果有疑議,應於疑議發生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環保署提出申訴。
2. 受補貼機構須提供完整申訴資料內容,其應包括:機構名稱、陳述者職稱姓名、事件發生日期與時間、異議陳訴等。
3. 環保署將對受補貼機構提出之申訴案件,交由稽核認證團體說明,經環保署審議後回覆受補貼機構,若受補貼機構對回覆事項尚有疑義時,應於收到環保署書面回覆次日起算7日內再提出申訴,必要時環保署得派員現勘查證。

附表 相關表單

(本署完成網路傳輸系統建置並實施後開始適用)

表5-1 進廠(場)紀錄表
進廠日期:__年__月__日
進貨單位 受補貼機構名稱:
車次 進廠時間 廢物品名稱 車號 淨重(公斤) 回收機構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本頁小計
累計總計

受補貼機構
製表人:____
日 期:____ 稽核欄:
1.□ 填寫完整 □附件相符
2.磅單__張
3.管制聯單共__張
4.其它文件__張 稽核員:____
日 期:____

表5-2 受補貼機構操作日報表
受補貼機構:
操作日期: 年 月 日 製表人:

A廢物品 名稱 前日庫存量 進廠量 進料處理量 本日庫存量 備註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B再生料 名稱 前日庫存量 產生量 出貨量 本日庫存量 備註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出貨地點 重量(kg)

C廢棄物 名稱 前日庫存量 產生量 出貨量 本日庫存量 備註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出貨地點 重量(kg)

D操作狀況 1.操作時間:___時___分~___時___分
2.累計停機時間:___小時___分
3電錶讀數:a.尖峰 b.離峰 c.半尖峰
抄錶時間:   月 日 時 分
4.過磅前秤重之計量設備校正:
砝碼校驗時間 □ 有( : ) □無

E稽核欄 1.電子磅秤報表__份;磅單__張 2.進廠紀錄表__張 3.出廠紀錄表__張
4.委託清運管制聯單___或出貨單___張 5.其他___

受補貼機構簽章 稽核認證團體簽核欄

製表人:____
日 期:____ 稽核員:____
日 期:____

表5-3 出廠(場)紀錄表
出廠日期:__年__月__日
受補貼機構名稱:
車次 出廠時間 出廠物料名稱 淨重(公斤) 車 號 客戶名稱或代號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受補貼機構
製表人:____
日 期:____ 稽核欄:
1.□ 填寫完整 □附件相符
2.磅單__張
3.委託清運管制聯單或出貨單__張
4.其它文件__張 稽核員:____
日 期:____

表5-4 月盤點狀況紀錄表
受補貼機構: 製表人:
報表期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盤點日期:年 月 日

廢物品 名稱 前期庫存 本期進廠量 本期進料處理量 本期庫存量 盤點狀況 差異數 備註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合 計

再生料 名稱 前期庫存 本期產出 本期銷售/委外處理 本期庫存 盤點狀況 差異數 備註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重量(kg)

合 計
廢棄物

合 計
總 計

受補貼機構簽章 稽核認證團體簽核欄
製表人:____
日 期:____ 稽核員:____
日 期:____
說明:差異數係指帳面庫存數量與實際盤點量之差異量。

表5-5 異常事件通報表
受補貼機構
名稱
通報單位 □ 受補貼機構
□ 現場稽核員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異常發生
類別 立即通報異常
□遭附近居民圍廠抗議 □遭地方環保機關開立罰單
□遭勒令停工/無預警停工
重大異常
□主要攝錄系統故障/維修 □電子計量系統故障
□進廠地磅保養/維修 □貯存區/廠區失火
□事業廢棄物流向、數量異常 □發生重大工安事故
□其他
非重大異常
□機械設備保養/維修 □出貨程序異常
□會計稽核異常 □污染防治設備故障
□其他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發生原因與事件狀況
(原始通報) 1. •操作異常 2. •設備故障
3. •不可抗力事件 4. •其他( )
簡述事件內容:
照片檔案名稱
應變處理方式
改善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改善說明
(修復通報)
照片檔案名稱
通報人 受補貼機構簽章

表5-6 異常事件回報表
稽核認證團體:         一日期:  年  月 日 流水編號:
回收類別:         一 認證回收項目:        受稽核單位:
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異常現象選項 □雜質或認證物品之異常與不良現象 如:1.異常雜質現象2.採樣異常3.引擎模造
4.認證物品之完整性
□稽核認證量 如:1.回流問題2.廢棄物量與回收/處理/成品量不一致
□環保問題 如:1.貯存或處理不當導致環境污染2.回收/處理廢棄物/流向不明3.異常噪音
□工業安全 如:1.火災2.人員因工作受傷
□稽核認證相關設施失常 如:1.CCTV異常2.地磅異常
□其他 如:爭議事項、文件重大異常事項
異常現象說明
初步處理情形
備 註
稽核認證單位簽核章: 填寫人: 電話: 分機
傳真:

備註:1.有列舉異常者皆須當日電話通報基管會
2.待異常現象資訊完整後,再以文件通報
3.文件通報後請以電話確認

表5-7 廢棄物委託清理管制聯單
編號:
受補貼機構︵交運單位︶ 名 稱     統一編號  
聯絡人       電  話  
地 址     清運日期 __年__月__日
廢棄物名稱 交運數量(公斤) 受補貼機構簽認
      茲保證左列交運數量正確無誤
         
      ___年___月___日
廢棄物清除機構 名 稱       統一編號  
聯絡人       電  話  
地 址          
車 號     司機簽章    
實車過磅重量     空(車)重    
淨 重     廢棄物
處理方式    
廢棄物清除機構簽章
茲確認收到上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內容與數量正確無誤
   
___年___月___日
廢棄物處理機構 名 稱 統一編號
聯絡人 電  話
地 址 進廠(場)日期 __年__月__日
廢棄物名稱 進廠(場)數量(公斤) 廢棄物處理機構簽章
茲確認收到左列委託處理之廢棄物內容與數量正確無誤

表5-8 廢特種胎切割處理作業紀錄表
作業日期: 年 月 日
受補貼機構
內徑尺寸 農機尼龍胎個數 非農機尼龍胎個數 備註

總計(個數)
切割前重量(公斤)
膠片內容物查核 是否含非廢特種胎片□是 □否
稽核認證團體簽章 受補貼機構簽章
註:外觀無法判定時,重量(公斤)/內徑平方(平方英吋)<0.1為農機胎,其餘為非農機胎。

表6-1 稽核認證量證明單
廢物品類別:
認證類別: 認證核發日期:
受補貼機構 稽核認證團體
營利事業登記證地址 核發月份 年 月
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負責人
處理廠電話 處理廠傳真
處理廠廠址
確認內容及數量
認證證明編號:
認證數量:
備註(請註明重大差異之原因)

稽核認證團體印鑑: